依法懲治“臺獨”分子捍衛(wèi)國家統(tǒng)一
自2016年民進黨上臺以來,臺海形勢日益復雜嚴峻,民進黨當局拒絕承認“九二共識”和一個中國原則,頑固堅持“臺獨”分裂立場,極少數(shù)“臺獨”頑固分子大肆進行“臺獨”分裂活動,宣揚“臺獨”分裂思想,妄圖“倚外謀獨”“以武謀獨”,嚴重破壞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嚴重危害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嚴重損害兩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華民族根本利益。
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為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共同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意見》主要內容
《意見》是在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總體方略基礎上,“兩院三部”共同制定的司法文件,全文22條。筆者認為,根據(jù)《意見》內容結構,主要可以分為五個部分。
第一序言。《意見》開宗明義表示,制定《意見》的核心目的在于依法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切實維護國家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
第二總體要求。《意見》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在依法嚴懲“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過程中應當充分發(fā)揮職能作用。
第三犯罪認定標準。詳細規(guī)定“臺獨”頑固分子構成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行為模式、加重情形、量刑幅度以及追訴期限,主要集中體現(xiàn)于《意見》第二條至十二條。
第四程序規(guī)定。規(guī)定祖國大陸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涉及“臺獨”頑固分子觸犯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等犯罪的具體刑事程序要求。
第五附則。包括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其中,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對于“臺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可以參照本意見辦理。由此可知,《意見》雖然只規(guī)定“臺獨”頑固分子構成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具體情形,但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類的犯罪依然可以適用于《意見》其他相關規(guī)定。“臺獨”頑固分子只要涉及危害國家安全類型的行為,依然可以適用《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受到追訴和懲罰。
《意見》的價值意義
根據(jù)《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相關規(guī)定,堅決反對“臺獨”是中國在面對臺灣問題時始終堅持的根本立場。2022年,黨的二十大明確將“堅決反對和遏制臺獨”寫入《中國共產(chǎn)黨黨章》總綱。由于《憲法》和《反分裂國家法》關于反對“臺獨”的相關規(guī)定屬于原則性規(guī)范,具有一定的政治宣示效果,但在法律實務中無法作為針對“臺獨”行為進行定罪量刑的直接法律依據(jù)。雖然《刑法》《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guī)定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但是由于目前國家并沒有針對懲治“臺獨”分裂行為專門制定相關刑事法規(guī),加上絕大部分“臺獨”頑固分子生活在島內,其所實施“臺獨”分裂行為的地點幾乎都在臺灣或海外,因此祖國大陸面對如何懲治追訴“臺獨”分裂行為經(jīng)常處于被動局面。
“兩院三部”聯(lián)合發(fā)布《意見》,對于祖國大陸懲治“臺獨”頑固分子提供了充足法制基礎和實施依據(jù),主要體現(xiàn)在三點。
第一,懲治打擊對象精準。《意見》序言和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祖國大陸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懲戒對象為“臺獨”頑固分子,并不是全體臺灣同胞。國臺辦新聞發(fā)言人在《意見》專題發(fā)布會面對記者采訪明確表示:“《意見》中所規(guī)定刑事懲治措施只針對極少數(shù)涉‘獨’言行惡劣、謀‘獨’活動猖獗的‘臺獨’頑固分子,以及他們實施的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不涉及廣大臺灣同胞。”《意見》之所以將懲治對象限縮于“臺獨”頑固分子,筆者認為主要目的有兩點:一是明確懲治對象,在政治上對于“臺獨”頑固分子能夠產(chǎn)生一定震懾作用,以達到維護臺海關系和平穩(wěn)定的作用;在法律上可以為祖國大陸各級機關追訴懲罰“臺獨”頑固分子提供合法性和正當性。二是明確懲治對象,可以防止臺灣同胞對《意見》產(chǎn)生不必要的誤會和恐懼,確保臺灣同胞可以在祖國大陸安心生活、放心交流;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民進黨當局借由《意見》散播“恐中”意識。
第二,第二,定罪量刑標準明確。《意見》第二條至第十二條分別規(guī)定了“臺獨”頑固分子構成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具體情形以及定罪量刑幅度。其中,值得關注的是關于分裂國家罪的定性以及量刑程度。首先,定罪方面,《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根據(jù)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明確“臺獨”頑固分子構成分裂國家罪具體情形,主要包括4種行為:1.建立“臺獨”分裂組織,策劃“臺獨”分裂行動綱領,指揮實施“臺獨”分裂活動。2.“法理臺獨”行為。透過制定、修改、解釋廢止臺灣地區(qū)相關規(guī)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圖謀改變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等行為。例如,臺灣當局立法機構部分“臺獨”民意代表積極推動“修憲公投”即符合分裂國家罪行為要件。3.“倚外謀獨”行為。透過推動臺灣加入僅限主權國家參加的國際組織、對外進行官方往來、軍事聯(lián)系圖謀在國際社會制造“兩個中國”“一中一臺”“臺灣獨立”。例如,臺灣當局炒作“入聯(lián)”、購買外國武器意圖“倚武謀獨”“倚武拒統(tǒng)”等行為即有可能符合分裂國家罪行為要件。4.“文化臺獨”以及“反中”行為。利用職權在教育、文化、歷史、新聞傳媒等領域大肆歪曲、篡改臺灣是中國一部分的事實,或者打壓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和國家統(tǒng)一的政黨、團體、人員。例如,臺灣當局常年透過電視媒體散播“臺獨”意識形態(tài),或者透過修改教科書,向臺灣年輕學子灌輸錯誤的“臺獨”史綱,或者在2024年選舉期間民進黨當局任意約談和扣留數(shù)十名前往祖國大陸旅游和交流的臺灣鄉(xiāng)里長,意圖制造“反中”氛圍以達到干涉選舉的目的,又或者透過“國安五法”“反滲透法”等迫害支持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的人,上述行為也都可能符合《意見》第二條關于分裂國家罪行為要件。
綜上所述,《意見》所規(guī)定分裂國家罪4種具體情形,基本包含當今“臺獨”頑固分子及其黨羽實施的一切“臺獨”分裂行為。鑒于《意見》在規(guī)定“臺獨”分裂行為犯罪情形的過程中所具有的范圍完整性和類型充足性,使得其將成為今后祖國大陸清算“臺獨”分裂勢力和懲治“臺獨”頑固分子重要依據(jù)。其次,量刑方面,第三條至第五條將觸犯分裂國家罪的“臺獨”頑固分子分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積極參加”等三個程度。第六條規(guī)定,根據(jù)不同程度的罪犯,分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處罰。針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臺獨”頑固分子,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判處死刑。由此可見,祖國大陸對于“臺獨”頑固分子具有堅定懲治決心和強硬打擊力度。
第三,刑事程序合理清晰。《意見》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guī)定了刑事訴訟法定程序要求,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于應當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可以發(fā)出通緝令,檢察院提起公訴和法院審判應該符合《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透過設定刑事程序規(guī)定能夠使國家在依法、合法的程序中懲治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符合國家依法治國理念要求。另外,《意見》詳細規(guī)定了“臺獨”頑固分子在刑事程序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比如依法享有自首的權利、“悔改彌補權”、辯護權等。筆者認為,最值得關注的是第十七條,“對于需要及時進行審判,經(jīng)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的‘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犯罪事實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即使該犯罪人在境外,人民法院依然可以對其進行缺席審判”。也就是說,即使今后大多數(shù)“臺獨”頑固分子本人在臺灣島內,其犯罪行為也在島內,祖國大陸司法機關依然可以對其分裂國家和煽動分裂國家罪行依法起訴和審判定罪,終身追究到底,直到逮捕歸案執(zhí)行完畢。
第四,“臺獨”分裂勢力及其活動是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最大威脅,是祖國和平統(tǒng)一最大阻礙。《意見》為懲治打擊“臺獨”頑固分子、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促進兩岸關系和平發(fā)展提供了堅實法制保障。從“兩院三部”發(fā)布《意見》可以看出,祖國大陸已經(jīng)從原先政治層面制作“臺獨”頑固分子清單,發(fā)展到法律層面制定刑事制裁司法文件,祖國完全統(tǒng)一發(fā)展進程和清算“臺獨”勢力制裁力度正在一步步向前邁進。《意見》的發(fā)布向海峽兩岸人民鄭重宣示,留給“臺獨”頑固分子的時間已經(jīng)不多了,如果“臺獨”頑固分子及其黨羽不及時放棄“臺獨”立場,一味堅持走“臺獨”絕路,等待他們的只有人民的唾棄和歷史的審判。
(丘秉儒,北京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