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國大陸開啟仗劍護航臺海和平新征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全局高度,作出了一系列戰略決策和重大部署,堅定不移地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推進“一國兩制”在香港、澳門取得歷史性成就的同時,逐步形成了新時代中國共產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黨的二十大再次莊嚴宣告:“堅持貫徹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的總體方略,牢牢把握兩岸關系主導權和主動權,堅定不移推進祖國統一大業。”強調祖國完全統一一定要實現,也一定能夠實現!
但是,自民進黨賴清德上臺后,繼續頑固堅持“臺獨”分裂立場,明目張膽搞新“兩國論”,公然挑釁一個中國原則,破壞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導致兩岸關系陷入動蕩、臺海形勢越加嚴峻,妄圖阻礙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對于“臺獨”分子的謀“獨”行徑,祖國大陸決不容忍,必將嚴懲。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于6月21日聯合發布《關于懲治“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
開啟依法遏“獨”,依法促統新征程
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保障作用,確保祖國大陸在處理兩岸關系問題上的主導權,推動祖國和平統一進程穩步向前。
實現祖國統一是新時代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然要求,是大勢所趨、大義所在、民心所向。要掌握主動,把握好國家統一和民族復興二者關系,避免“臺獨”分裂行為干擾、破壞甚至打斷民族復興進程。《意見》出臺后,祖國大陸可運用法律手段打擊“臺獨”分裂行徑,清除阻礙和平統一進程中的障礙,為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創造穩定內外環境,按照自己的節奏解決臺灣問題。
在推進祖國和平統一進程中,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是夯實和平統一基礎重要方面。新時代黨解決臺灣問題總體方略明確要求,要堅持推動兩岸關系和平發展、融合發展,堅持團結臺灣同胞、爭取臺灣民心。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也把“推進兩岸關系和平發展和祖國統一”列為“十四五”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重要組成部分。“十四五”時期,將始終秉持“兩岸一家親”理念,繼續同臺灣同胞分享祖國大陸發展機遇。然而,民進黨當局罔顧民意,頑固堅持“去中抗中阻融阻統”路線,抵制、限制甚至對抗兩岸融合發展,出臺了系列所謂“法律防衛機制”,妄圖管制、恫嚇、打壓兩岸交流,蓄意搞“和平分離”。面對“臺獨”勢力肆意妄為,祖國大陸運用法律手段打擊“臺獨”分子,就是清除阻礙兩岸融合發展道路上堵點,打通臺灣同胞“要和平、要發展、要交流、要合作”通道,推動兩岸關系朝向和平統一方向發展。
法學理論層面,明確了“分裂國家罪”所涉及內容具體指向,增加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使祖國大陸用法律手段打擊“臺獨”分裂勢力有的放矢。
按照刑法教義學解釋的一般觀點,分裂國家罪直接客體是國家統一,表現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行為。也就是說,分裂國家罪屬于行為犯,而非結果犯,不以造成實際分裂后果為懲治前提。但是,對于什么是“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法教義學并沒有統一觀點,但一般解釋為后果嚴重的分裂行為,如“地方割據、另立中央”等。法理邏輯上與《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所提到的三種情形“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一致,偏重于從后果認定行為。對于現實中不直接產生“法理臺獨”后果,但卻同樣損害“國家統一”的“準法理臺獨”“修法臺獨”“文史臺獨”等,若仍堅持狹隘的后果論就如同自縛手腳,無法回應各類新型“臺獨”分裂行為。因此,為充分發揮刑法應有的震懾和教育功能,司法意見偏重以行為而非后果,以實際危害而非重大后果認定分裂國家罪。
據刑法教義學解釋的一般觀點,《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所規定三種情形,是極其嚴重的后果,并非某個人能夠實現,只能由分裂勢力完成,也因此,第八條乃至整個《反分裂國家法》所針對的僅僅是“臺獨”分裂勢力。司法意見明確分裂行為主體由分裂勢力拓展為個人,正是基于對“國家統一”概念內涵外延更全面準確的認識,而采取的必要舉措。按照兩岸憲制性規定,兩岸在法理上同屬一中,兩岸屬于不完全統一法理狀態。臺灣在法教義學上雖然屬于“境外”,但卻不是“國外”,更不是“法外”。故此,島內破壞“一中”,試圖以各種名目搞分裂的行徑,都是對兩岸憲制性規定的破壞,是對“國家統一”的破壞。因此,司法意見明確將臺灣各類“臺獨”活動納入規制范圍,是履行維護“國家統一”的憲制責任,是主權國家在法律框架內對分裂分子的法律懲戒。
從司法行動上,厘清了政法機關在反“獨”促統進程中的職能作用,強化政法機關依法遏“獨”職責使命。
《意見》出臺后,政法機關首次走上反“獨”促統前臺。長期以來,站在反“獨”促統第一線的往往是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更多的是協調各部門促融促交流,對于反“獨”缺乏實質權限。直到最近幾年出臺“臺獨”頑固分子清單后,才有了反制“臺獨”的行政手段。此次,“兩高三部”聯合發布司法意見明確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嚴懲“臺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堅決捍衛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這意味著,政法機關也站在了第一線,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包括運用刑事司法手段,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
從這個角度看,出臺《意見》無異于讓《反分裂國家法》長了牙,促刑法懲“獨”落地。從2005年實施以來,《反分裂國家法》一直以政治宣誓法面貌呈現在世人面前。雖然其中的第八條曾經對“法理臺獨”起到過不可替代的震懾作用,但面對島內花樣迭出的各類新型“臺獨”樣貌已顯力不從心,進而給“臺獨”勢力及外部反華勢力留下了操弄空間。反觀刑法反分裂國家罪,在懲治“臺獨”方面一直處于“沉睡”狀態,從未有過相關司法判例。近年來以楊智淵案為代表,政法機關雖開始運用刑事司法手段懲治“臺獨”分子,檢察機關依法予以批捕,但由于缺乏明確司法指引程序,在實際操作上仍有諸多困難。在此背景下,出臺司法意見就是消除了《反分裂國家法》與刑法之間的隔閡,規范了不同政法機關之間的程序銜接,豐富了遏“獨”法治方法。
法治利劍高懸,遏制“臺獨”行徑有法可依
政治層面實現依法護國。
一是彰顯對臺司法主權。“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司法意見如利劍出鞘,體現出祖國大陸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強力守護國家統一的決心,目的就是在于要以法律實踐彰顯祖國大陸對臺司法主權。
二是距離不再是“懲獨”難題。司法意見通過明確設定終身追責、通緝、缺席審判等司法程序,貫通了懲治“臺獨”的法律體系,尤其是明確了特殊案件具體管轄權,讓距離不再是“懲獨”難題,讓“臺獨”行徑無從遁形。
三是依法打擊美臺“修法謀獨”“以臺誘戰”。隨著中美博弈日趨復雜激烈,美國國會通過了大量挺臺反華法案、決議,直接挑釁國際一中原則,慫恿民進黨當局“以武謀獨”。民進黨當局則是倚美建構“反中去中抗中、倚外趨獨謀獨”法律防衛機制,圖謀創造“準法理臺獨”條件。賴清德上臺后,更是盛行冒險機會“臺獨”主義,“倚外謀獨”行徑更加囂張。司法意見將“倚外謀獨”視為從重處罰情節,用法治思維以法治法,以四兩撥千斤方式有力回擊美臺勾連,充分體現祖國大陸對兩岸關系主導權,打破美國等西方反華勢力“以臺誘戰”如意盤算。
法律層面實現以法遏“獨”。
一是對“臺獨”精準畫像。在思想上廓清了對國家統一法益的認識后,對分裂行為的認定更加具有針對性和時效性。通過舉例方式,囊括島內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幾種最突出“臺獨”形態:“有組織臺獨”“法理臺獨”“倚外謀獨”“文史臺獨”以及迫害統派等常見類型,對于在認定上容易存在歧義的“倚外謀獨”“文史臺獨”,還特別加上了“利用職權”這一前提,更加精準對“臺獨”畫像。
二是明確區分量刑。通過區分首要分子、積極分子,區分重大作用、骨干作用,針對“臺獨”對癥下藥。在法律上明確量刑,區分不同行為危害后果、影響,明確打擊重點——“擒賊先擒王”,“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列明了上榜“臺獨”頑固分子清單的刑事后果。
三是正確適用程序。完善“懲獨”司法程序,通過明確偵查、逮捕、起訴、審判等各個司法環節的程序規范,以及保障送達、辯護、上訴等各項權利,為追訴“臺獨”刑事責任提供可靠司法指引,有序銜接各個政法機關及司法步驟,讓實操性不再是問題。
社會層面引導形成反“獨”促統新氣象。
一是讓“臺獨”及其支持群體知敬畏。司法意見定罪清晰,量刑精準,直觀描述“臺獨”分裂行為,明確公布“臺獨”分裂行為應受到的嚴厲處罰,對“臺獨”起到震懾作用,對臺灣社會起到警示效果。
二是塑造統一預期。司法意見明確反對利用職權打壓統派,正確引導輿論人心,意在在社會上及時扶正祛邪。司法意見明確了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定罪量刑,讓國臺辦近期公布的5名所謂臺灣“名嘴”:“靠背哥”王義川、“田鼠哥”李正皓、“土房哥”于北辰、“榨菜哥”黃世聰和“保潔哥”劉寶杰驚出一身冷汗,對于島內綠營媒體為博取關注度,肆意污蔑祖國大陸、欺騙島內民眾,惡意炒作兩岸民意對抗而不顧后果的行徑,起到急剎車遏制作用。
三是允許悔悟回頭。司法意見體現寬嚴相濟,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臺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臺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臺獨”分裂活動,并采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后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規定的,可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多項不起訴。這樣的專門法律規定,對于島內許多不愿意跟隨“臺獨”繼續作惡,有意改邪歸正的綠營人士而言,將起到撥亂反正、格其非心的社會效果。
縱觀臺海局勢,“臺獨”分裂勢力是導致臺灣兵兇戰危、民眾利益受損禍根所在,只有依法懲治“臺獨”分子,肅清阻礙兩岸融合發展道路上的障礙,臺灣同胞才能安享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紅利。誠如國臺辦新聞發言人陳斌華回答記者提問時所強調:“兩岸關系好,臺灣才能好。”(陳詠江,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法律室研究員)